鐵礦石作為鋼鐵工業的“糧食”,是制造業、基礎設施建設和國防安全不可或缺的戰略性原材料。根據《全國礦產資源規劃(2016-2020年)》,中國已將鐵礦正式列入戰略性礦產目錄。2024年,中國累計進口鐵礦砂及其精礦約12.37億噸,鐵礦石對外依存度超過80%。可見,無論從制度層面還是事實層面,鐵礦對中國都具有戰略屬性。
近年來,伴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緊張、大國戰略競爭加劇,以及去風險化、供應鏈陣營化、產業鏈本土化等趨勢加速演進,中國企業投資海外鐵礦所面臨的法律環境日益復雜。一方面,傳統法律風險(如政策變動頻繁、礦業權屬不清、社區沖突、環境合規等)依然普遍存在;另一方面,新型制度性風險(如ESG合規壁壘、價值觀導向的供應鏈排斥、資源民族主義政策工具化等)正深刻重塑投資規則。在此雙重挑戰下,系統識別并統籌應對傳統與新型法律風險,已成為保障國家資源安全、提升產業鏈韌性的關鍵任務。
傳統法律風險:
基礎性但不可忽視
盡管國際格局深刻變化,傳統法律風險仍是海外鐵礦投資中最常見、最直接的挑戰,若沒有充分識別或處理不當,足以導致項目失敗。
一是東道國法律體系不健全或變動頻繁。許多鐵礦資源富集國[如幾內亞、剛果(金)、塞拉利昂、利比里亞等]法治基礎薄弱,礦業法律體系不完善,政策執行隨意性強。政府更迭常導致既有礦業合同被單方面要求重新談判、變更甚至終止。例如,幾內亞在2021年政變后對西芒杜(Simandou)鐵礦項目發起全面審查,要求提高國家持股比例和稅收貢獻,令投資者措手不及。此類政策的不確定性極大削弱了投資的可預期性。
二是礦業權屬不清與準入限制。部分國家對外國投資者設置嚴格的準入壁壘,如限制外資持股比例(要求本地控股)、禁止外資參與勘探階段或對戰略礦種實施特別審批。更嚴重的是,存在“一礦多授”、權屬重疊、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授權沖突等問題。中國企業若未在盡職調查階段厘清權屬鏈條,極易陷入產權糾紛,甚至被認定為“非法開采”。
三是環境與社區合規風險。鐵礦開發涉及大規模土地占用、水資源消耗、粉塵與噪聲污染及尾礦庫管理。若未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估(EIA)、未制訂生態修復計劃或忽視原住民權益,極易引發社區抗議、行政罰款甚至項目關停。
四是外匯管制與利潤匯回障礙。部分資源型國家為防止資本外流,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、資本撤回設置嚴格限制。企業雖實現賬面盈利,卻無法將資金匯回國內,嚴重影響投資回報率與現金流安全。此外,本幣貶值、匯率波動也可能導致實際收益大幅縮水。
五是爭端解決機制執行難。即便投資協議中約定國際仲裁(如ICSID或UNCITRAL),若東道國非《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》(即《華盛頓公約》)締約國,或其司法系統不承認仲裁裁決,企業即便勝訴,仍可能面臨“執行不能”的困境。部分國家甚至通過拖延司法程序、設置行政障礙等方式變相抵制裁決執行。
新型法律風險:
戰略競爭下的制度性挑戰
在傳統風險基礎上,當前國際格局演變催生了更具系統性、隱蔽性和政治性的新型法律風險。
資源民族主義與政策“武器化”。越來越多資源國將礦產視為國家發展與外交談判的戰略工具,通過立法或行政手段強化控制。例如,印度尼西亞以“禁止原礦出口”倒逼外資建設冶煉廠的模式正被多國效仿;玻利維亞、墨西哥等拉美國家則推動鋰、銅等礦產國有化,未來不排除向鐵礦延伸。此類政策名為“國家利益”,實則構成對投資者權益的實質性侵蝕。
供應鏈“陣營化”與合規排斥。美歐正構建以“價值觀”和“可信度”為基礎的供應鏈體系。歐盟《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》(CSDDD)要求企業對其全球供應鏈進行人權與環境風險排查;美國《通脹削減法案》(IRA)則通過稅收抵免激勵“友好國家”來源的原材料。若中資鐵礦項目被認定存在ESG違規或與“非友好政權”關聯,可能被排除在歐美市場之外,間接影響下游鋼鐵出口。
產業鏈“本土化”為強制要求。為提升本國產業附加值,越來越多東道國立法要求外資礦業項目必須進行本地加工、使用本地勞工、采購本地服務,甚至強制技術轉讓。此類“本地含量要求”雖不直接違反WTO(世界貿易組織)規則,但顯著抬高了投資與運營成本。若投資協議未設置豁免條款或補償機制,易引發履約爭議。
ESG與“綠色壁壘”制度化。全球碳中和進程推動鐵礦行業綠色轉型。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(CBAM)雖暫未覆蓋鐵礦石,但已覆蓋鋼鐵產品,倒逼鋼廠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低碳鐵礦或碳足跡數據。若鐵礦項目未采用電動礦卡、可再生能源供電等低碳技術,或缺乏IRMA(負責任采礦保證倡議)等國際認證,將面臨融資受限、客戶流失等風險。
國際投資仲裁的政治化傾向。近年來,部分國家對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(ISDS)持懷疑甚至敵視態度,阿根廷、玻利維亞等國已退出ICSID(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)。同時,西方主導的仲裁庭在裁決中更強調“公共利益”“可持續發展”等價值判斷,傳統投資者保護條款(如公平公正待遇)解釋趨于限縮,維權難度加大。
綜合性防范策略:
從合規到戰略協同
上述雙重風險的疊加,源于三重結構性矛盾:一是中國企業長期“重資源獲取、輕制度適應”的投資慣性,過度依賴政府關系而忽視規則建設;二是資源國發展訴求(如工業化、就業、財政收入)與投資者權益保障之間的張力;三是中國“走出去”模式與西方主導的全球治理規則之間的制度鴻溝。在“去風險”而非“脫鉤”的新敘事下,法律工具日益成為地緣競爭的隱性戰場。
為有效應對雙重風險,中國企業需構建“傳統+戰略”雙輪驅動的法律風控體系。
一是深化盡職調查,引入多維評估。投資前期盡調應超越傳統法律審查,納入地緣政治穩定性、BIT保護強度、ESG合規成本、供應鏈準入風險等維度。優先選擇法治健全、與中國有強BIT保護且未深度卷入西方“去風險”體系的國家(如部分中亞、東歐國家)。
二是優化投資架構,強化國際法保護。通過在新加坡、荷蘭、盧森堡等與東道國有強BIT保護且稅收友好的司法管轄區設立中間控股公司,提升法律保護層級。在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穩定條款、公平公正待遇、充分保護與安全、自由匯兌及ICSID/UNCITRAL仲裁條款,并爭取適用國際法或中立第三國法律。
三是構建全周期ESG合規體系。將ESG嵌入項目全生命周期,前期開展高標準環境與社會影響評估;建設期采用低碳技術(如光伏供電、電動運輸);運營期定期發布ESG報告,主動對接IFC(國際金融公司)績效標準、赤道原則及IRMA認證,提升國際認可度。
四是推動“共贏式本地化”。變被動合規為主動融合,與當地政府共建港口、鐵路、電力等基礎設施;設立職業技能培訓中心,優先雇傭本地員工;支持社區醫療、教育項目,將企業發展與東道國工業化戰略深度綁定,降低社會與政治風險。
五是建立國家級協同支持機制。建議由商務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自然資源部牽頭,聯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、行業協會等,建立“戰略礦產海外投資法律風險監測與應急響應平臺”,提供國別風險預警、爭端調解、政治風險保險、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服務,形成“企業主體、政府支持、專業協同”的風險防控合力。
如今,海外鐵礦投資已從單純的商業行為,演變為關乎國家資源安全、產業鏈韌性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戰略行動。中國企業必須摒棄“關系導向”“速度優先”的舊思維,轉向“規則導向”“長期共贏”的新范式。唯有統籌應對傳統法律風險與新型制度挑戰,以法治思維駕馭地緣變局,方能在全球資源競爭中行穩致遠,為中國式現代化筑牢堅實資源根基。
楊貴生 王永慧(楊貴生系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,王永慧系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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